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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什么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扩展资料:  部分省份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1、《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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